从诉讼原因看,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:
  一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的亲子鉴定。一般为婚姻关系中的男方怀疑或者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,起诉离婚,同时要求做亲子鉴定以确证事实。此外,也有一些当事人早就知道孩子非亲生,因婚后夫妻之间产生矛盾,以此为由提起诉讼,要求离婚或赔偿损失。
 
  二是对非婚姻关系期间所生子女的亲子鉴定。往往为一方要求亲子鉴定,以求从另一方处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或抚养费。
 
  三是因为涉及到各种利益纠纷而要求亲子鉴定。近年来征地拆迁增多,孩子是否亲生及落户何处,与拆迁利益直接挂钩,从而导致案件更加复杂。王某与严某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,婚后两个月严某便经常回娘家居住,此后严某产下一子。此时,王某所在村征地拆迁,按规定,王某一家3人可获安置面积120平方米。由于婚后两人感情冷淡,王某不愿严某获得拆迁利益,迟迟未签拆迁协议。同时,王某还怀疑儿子并非其亲生,故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。但最后鉴定结果确认孩子确实为王某亲生,于是其变更诉求,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。
 
  司法实践中,与亲子鉴定有关案件的审理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:
  首先,一方当事人私自申请亲子鉴定的现象较多。亲子的鉴定技术要求很高,根据有关法律,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,但一些无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却频频现身于鉴定中。法院提醒,要进行亲子鉴定,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,再由法院委托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机构作鉴定,这样的鉴定结论才能在法庭或其他重要情况下当证据使用,私自进行的民间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。
 
  其次,根据有关规定,一方不能以知情权为由强迫另一方进行鉴定。与此同时,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,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,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,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。也就是说,一方虽然有权拒绝做亲子鉴定,但同时也可能因此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。
 
  第三,当一方当事人(大多为女方)外出不归或下落不明,在涉及孩子抚养的诉讼中会增加判决的难度,因为如果孩子确实非男方亲生,法院就很能判决由男方抚养,这可能导致孩子得不到亲人的照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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